2004年12月20日 财建[2004]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
政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
17号)和《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粮食
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粮食直补经费来源和拨补,加强直补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对种粮农民
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
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
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
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按批准额度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1)在正常行政经费之外,因直补需要额
外增加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收集整理直补资料所需费用,
以及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等。(2)财政部布置的需地方财政整理、
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分配,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并兼顾非主
产区。粮食主产区按直补工作量分配,直补工作量结合测算直补面积、补贴资金量和
受益农户等因素考虑;非粮食主产区按直补工作量或收集、报送粮食财务信息资料的
工作量分配。
四、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直补工作经费额度,根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按
照需要和从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地方财政开支不得突破中央财政批准的额度。
五、中央补助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纳入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年度
预算执行过程中,一次性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收到中央补助粮食直补工
作经费后,对下拨付必须经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财政安排的直补经费,原则上
要求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六、中央补助地方的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月报和年报。地方财政预算安
排的粮食直补经费,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也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在粮食风
险基金月报和年报中如实反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财政部布置
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中央补助粮食直补工作经费时将考虑上报财务
报表和有关信息的质量。
八、粮食直补经费是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重要手段,地方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
财政部门要积极从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粮食直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除按财经纪律处分之外,中央财
政将停止违规省的下一年度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监督办法。
九、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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