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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二)

财农字 (1994)第397号颁布时间:1994-12-26

     1994年12月26日 财农字 (1994)第397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乡、镇水利站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   2.动力设备               11-18   3.传导设备               15-28   4.运输设备                6-12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   (2)电子计算机            4-10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6.生产用炉窑               7-13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           18-22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 8             二、水、电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机电排灌设备              8-12   10.水轮机组                15-25   11.喷灌设备                6-10   12.启闭机组                10-20   13.水传导设施   (1)铸铁管道             20-30   (2)混凝土管道            15-25   14.水电专用设备   (1)输电线路             30-35   (2)配电线路             15-20   (3)变电、配电设备          18-22   (4)机电设备             12-20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5.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   16.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   17.化工、医药专用设备           7-14    18.电子仪表、电讯专用设备         5-10   19.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   20.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   21.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   22.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   23.公用事业专用设备            13-25   24.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25.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   (2)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   (4)非生产用房            35-45   (5)简易房              5-10   26.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闸、坝         45-55   (2)土坝               30-45   (3)干渠、支渠            15-25   (4)隧道、涵洞            35-45   (5)机井               10-20   (6)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   (7)其他建筑物            15-25   五、经济林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27.经济林木                5-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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