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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汇总报送国有施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基字[1998]762号颁布时间:1998-06-19

     财基字[1998]762号 为了做好1998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汇总编报工作,对1998年 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汇总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编报范围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均要纳入汇编 范围; 2、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施工、房地产 开发企业纳入汇编范围; 3、年末国有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份额达到25%(含25%)的控股或参股企业,也 要纳入汇编范围。 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 国有施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8]41号文件执行;国 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8]43号文件执行。 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 月1日起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不须汇总上报。 三、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报送时间 1998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在1999年4月30日前汇总编 报完成。各地区和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应将所属法人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 送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应将所属法人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送财政部。中 央主管部门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包括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总额、净利润、应交所得税、年末职工人数等情况。 各地区和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作的软盘。 四、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投资的企业年度报表编报方法 1、国有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其报表由股份占5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一 方填报; 2、国有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双方股份各占50%或多方持股且股份均等 的。其报表由协议主管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主管单位一方填报。 五、会计报表审计质量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1998]114号),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从1998年度起不再 实行财政审批制度,改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主管财政机关应对其进行 抽查。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下会计事项必须进行重 点审计,并予以披露: 1、施工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计价 方法,重点审查开发产品、在用出租房和周转房是否帐实相符; 2、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超过3年以上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是否符合国家规 定;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情况; 5、预提费用提取比例、主要内容等情况; 6、对外投资的主要类型及投资收益情况; 7、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等; 8、施工企业专项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主要项目、开工时间及工程 进度情况; 9、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 10、企业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来源、使用情况;住房周转金是否挤占企业生产 经营资金; 11、企业业务招待费来源、使用情况; 12、企业职工福利费来源、使用情况; 13、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提取、发放和结余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工资总 额提取、发放和结余情况; 14、中央国有施工企业接受中央财政安排的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 15、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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