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财政部出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8-11-25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
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部日前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管理办法》印发全国各地,并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商品住房在销
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
2~3%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基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
提取。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售房单
位代为收取。该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办法》还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账户转移等都作了规定。
《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