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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1]60号颁布时间:2001-03-15

     2001年3月15日 民发[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 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 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 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90元、80元、10元。(新 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 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 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等 因 战 6000 1000 7000 因 公 5840 1000 6840 因 战 4600 800 5400 一 等 因 公 4470 800 5270 在 因 病 4340 800 5140 因 战 2480 420 2900 二等甲级 因 公 2370 420 2790 因 病 2280 420 2700 因 战 1680 260 1940 二等乙级 因 公 1600 260 1860 乡 因 病 1560 260 1820 三等甲级 因 战 1050 130 1180 因 公 1030 130 1160 三等乙级 因 战 930 120 1050 因 公 930 120 1050 特 等 因 战 1180 320 1500 因 公 1150 320 1470 因 战 980 220 1200 一 等 因 公 940 220 1160 因 病 930 220 1150 在 因 战 515 85 600 二等甲级 因 公 495 85 580 因 病 475 85 560 因 战 420 80 480 职 二等乙级 因 公 400 80 480 因 病 390 80 470 三等甲级 因 战 320 60 380 因 公 300 60 360 因 战 265 55 320 三等乙级 因 公 255 55 310 附件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地 农 村 135-140 130-135 小城镇 145-150 140-145 大中城市 150-155 145-150 附件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590 450 1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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