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1]60号颁布时间:2001-03-15
2001年3月15日 民发[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
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
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
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90元、80元、10元。(新
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
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
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等 因 战 6000 1000 7000
因 公 5840 1000 6840
因 战 4600 800 5400
一 等 因 公 4470 800 5270
在 因 病 4340 800 5140
因 战 2480 420 2900
二等甲级 因 公 2370 420 2790
因 病 2280 420 2700
因 战 1680 260 1940
二等乙级 因 公 1600 260 1860
乡 因 病 1560 260 1820
三等甲级 因 战 1050 130 1180
因 公 1030 130 1160
三等乙级 因 战 930 120 1050
因 公 930 120 1050
特 等 因 战 1180 320 1500
因 公 1150 320 1470
因 战 980 220 1200
一 等 因 公 940 220 1160
因 病 930 220 1150
在 因 战 515 85 600
二等甲级 因 公 495 85 580
因 病 475 85 560
因 战 420 80 480
职 二等乙级 因 公 400 80 480
因 病 390 80 470
三等甲级 因 战 320 60 380
因 公 300 60 360
因 战 265 55 320
三等乙级 因 公 255 55 310
附件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地
农 村 135-140 130-135
小城镇 145-150 140-145
大中城市 150-155 145-150
附件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590 4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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