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经字[1998]95号颁布时间:1998-09-11
1998年9月11日 财经字[1998]9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
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
及时预拨了上半年补助资金。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企业没有按规定做好下
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是没有按规定程度建立再就业中心,发放“下岗职工
证明”,并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二是没有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发放下岗职工生
活费;三是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为了确保中央财政补助
资金真正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就加强中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中央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是当前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财政
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挤出大量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各有关部门(行业)
要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把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真正用
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二、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中直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
心(或类似机构),行使为下岗职工发放基产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等职能。企业凡
是没有建立中心,没有发放“下岗职工证明”并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的,中央财
政一律不拨付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
三、中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及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1998]8号)执行。下岗职工凡是不进入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不
能领取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进入中心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按
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四、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资金的管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银行开设单
独的账户,对用于中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社会筹
集资金及企业筹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凡虚报冒领或挤
占挪用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停止拨付下半年补助资金。
五、上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额超过实际需要的结余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要
冻结起来,结转下半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如发现挪作他用,
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外,也将停止拨付下半年补助资金。
六、为了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凡预拨了上半年补助资金的中直国有
企业,请认真填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统计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名册》
及《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清算表(1~6月)》,连同今年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须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汇总报财政部经济贸易司。
附件:一、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统计表 (略)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名册 (略)
三、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清算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