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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1-28

     1999年1月28日 民优发[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 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 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 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新 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 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新标准见附 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 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 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 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 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在乡老复 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1998]7号)要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作为大事抓紧抓好, 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 法权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 助标准表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3540 1800 5340 因 公 3380 1800 5180 在 因 战 2760 1240 4000 一 等 因 公 2630 1240 3870 因 病 2500 1240 3740 因 战 1550 570 2120 二等甲级 因 公 1440 570 2010 因 病 1350 570 1920 因 战 1080 240 1320 二等乙级 因 公 1000 240 1240 因 病 960 240 1200 乡 三等甲级 因 战 748 152 900 因 公 728 152 880 三等乙级 因 战 646 134 780 因 公 646 134 780 特 等 因 战 600 400 1000 在 因 公 570 400 970 因 战 500 300 800 职 一 等 因 公 460 300 760 因 病 450 300 750 附件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标 对象 准 居 住 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95-100 90-95 小 城 镇 105-110 100-105 大 中 城 市 110-115 105-110 附件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 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 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450 33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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