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1-28
1999年1月28日 民优发[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
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
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
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新
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
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新标准见附
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
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
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
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
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在乡老复
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1998]7号)要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作为大事抓紧抓好,
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
法权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
助标准表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3540 1800 5340
因 公 3380 1800 5180
在 因 战 2760 1240 4000
一 等 因 公 2630 1240 3870
因 病 2500 1240 3740
因 战 1550 570 2120
二等甲级 因 公 1440 570 2010
因 病 1350 570 1920
因 战 1080 240 1320
二等乙级 因 公 1000 240 1240
因 病 960 240 1200
乡 三等甲级 因 战 748 152 900
因 公 728 152 880
三等乙级 因 战 646 134 780
因 公 646 134 780
特 等 因 战 600 400 1000
在 因 公 570 400 970
因 战 500 300 800
职 一 等 因 公 460 300 760
因 病 450 300 750
附件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标
对象
准
居 住 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95-100 90-95
小 城 镇 105-110 100-105
大 中 城 市 110-115 105-110
附件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
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
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450 330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