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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85号颁布时间:2004-07-21

     2004年7月21日 财教[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促进校企 合作,转变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 定》有关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进行扶持。为 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了《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职 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技术型人才的培养,中央财政决 定设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建设示范性职业 教育实训基地。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是指为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由职业院 校单独举办或与企业联办的实验实习场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各级地方政 府兴办和民办的机制灵活、办学效益高的中等、高等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更新和购置 设备。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统一规划下,优先选择、重点支持以下职业院校:   1.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毕业生 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   2.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 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的职业院校;   3.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 校。   主要支持的专业领域: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 电子技术、建筑技术等符合发展区域经济支柱产业人才需求的专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从各地符合条件的优秀学校中选定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单 位。被选定的单位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时,要先确定项目实施目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 和自身资金能力,提出申请中央奖励资金的数额,并编制资金预算建议和设备采购计 划,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资金申报表,经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 审核,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上报项目申报表时,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来源情况、设备采购计划草案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若确需 调整,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实训基地购买设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具体情 况分别采用中央集中招标和学校单独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实训基地所需大宗通用设备原则上实行中央集中采购,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实训基地所需的少量特殊设备可由学校在当地招标采购。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十条 凡使用实训基地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 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各项目单位必须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 挪用。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 其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 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且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拨款。在对项 目单位限期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拨款,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 责任人员,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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