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3号颁布时间:2004-01-07
2004年1月7日 财教[2004]3号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
厅(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
费用(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
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产业化环境
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为规范和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促进我国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
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
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
支撑。
(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
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
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1.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乡镇企业
的技术创新,以及农村区域和城镇科技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科技培
训。
2.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培育和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
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
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
4.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
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
5.重点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
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的研究开发。
6.科技兴贸行动计划。主要支持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优化外贸出口结构的自主
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研究开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国际化服务建设。
(三)其他。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财政部、科技部确定予以支持的应
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
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
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
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科技部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科技部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部下达预算;
5.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
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
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
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
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
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
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
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
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
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
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
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
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
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
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核定。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
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
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
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
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
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
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
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
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财政部审定并批复
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
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
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
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部会同财政部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
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
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科技
部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
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
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
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科技部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
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
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科技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
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
项目经费的行为,财政部、科技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
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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