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通知的通知
国办发[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5-20
1998年5月20日 国办发[1998]2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教育和科技工作。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加,加大对教
育、科技的投入和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有关法规努力调整好支出结构,在确
保财政预算内教育和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同时,对预
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科技的分配比例。同时,还要严格
财经纪律,加强管理,精打细算,保证每一笔钱都能在发展教育、科技事业中真正发
挥作用。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
财政部1998年5月3日
为了严格执行《教育法》、《科技进步法》,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中有关教育、科技投入的规定,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和科技经费拨款的
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加快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积
极采取措施,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教育和科技经费预算,保证预算内教育和科技
经费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要求和
分配原则,安排好对教育和科技的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教育、科技拨款
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购要求。
三、切实保证公办教师工资足额及时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人
事部门,认真做好清理教师超编工资,逐步清 退超编人员。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类
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
政负责支付。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科技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
有关支出管理的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浪费教育、科技经费的
现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