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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教财[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9-23

     1999年9月23日 教财[1999]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广东省高教厅,中央有关部委教育 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障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 99年9月1日起,调整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并对其生 活用水、用电费用的负担办法作相应的改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为: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大学本科生, 每人每月人民币800元,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1100元,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 1400元。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一次性安置费600元;学习时 间不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一次性安置费300元。 三、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调整后,享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的生活用水、用电以及 打电话的费用将逐步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会同财政厅(局)、物价局制定,并报教育部、财政 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各地及有关高等学校不得增加上述规定项目以外的收费项目,亦 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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