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科委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字[1993]822号颁布时间:1993-12-28
1993年12月28日 财文字[1993]8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委员会,八六三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
主题专家组:
为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八六三计划)的经费管理,促进我国高技术事业的
不断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八六三计划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
批准的国家指令性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为了加强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结合八六三计划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单列,专项拨款。用款单位须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以下
简称科委、科工委)统一领导,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各级专家组织(包括领域专家委
员会、主题专家组、专题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工作;承
担八六三计划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
用经费。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实行经费与任务挂钩。安排、使用经费,应兼顾需要和
可能,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用款单位要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要
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和计划调整费。
(一)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经费,主要开支
范围包括:调研、论证、设计、信息咨询、评审、材料、燃料动力、试制、试验、仪
器设备和样品样机购置、国际合作与交流、科研管理费以及结余经费留成。
项目经费核算设置以下科目:设备购置、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科研管理费、
其他费用和结余经费留成。各科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一。
(二)计划管理费:指主要用于领域专家委员会(含未设专家委员会的主题专家
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调研、论证、信息咨询、检查
评审、招标、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
计划管理费核算设置以下科目: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
用。各科目具体核算内容详见附二。
(三)计划调整费:指由科委、科工委分别掌握并用于计划执行中临调整项目或
已定项目由于工作内容增加所需的机动经费。
第七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
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经费预决算及拨款
第八条 经费预算由主题专家组、领域专家委员会和科委、科工委,根据中长期
发展计划、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本年度任务,按拨款渠道和规定的编报要求,逐级
审核、编列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后,再逐级下达执行。
经费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
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财政年度终了,用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向拨款单
位编报经费决算,经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主题专家组、领域专家委员会和
科委、科工委、应分别于年度终了40天、50天、60天内报出决算。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根据批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合同(协议)的用款计划
及工作进度,逐级(或直接)及时拨给使用单位,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
对未执行研究计划、合同(协议)的,应终止拨款;经批准,研究计划、合同
(协议)调整后,才能继续拨款。
第四章 合同(协议)计价与项目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八六三计划项目采取合同制管理的,应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由计
划成本和计划收益构成,计划收益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按项目计划成本
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10%计算,项目计划成本内容和合同价款的具体计算方法见
附一和附三。项目的合同价款减去项目的实际收益。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项目实行协议管理的,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
算由计划成本和不可预见费构成。不可预见费按计划成本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余额的
3-5%计算。项目计划成本的具体内容和经费预算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一和附三。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价款和协议经费预算,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的表
格和成本项目逐项如实计算,力戒高估冒算、宽打窄用。
第十四条 承担八六三计划任务的单位,应按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进行项
目成本核算,以一个课题项目或一个合同(协议)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
目,其成本核算对象要保持连续一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抓紧清理帐目,核实拨
款与支出数。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十六条 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作为计算期,核算当年实际成本、据此编制决算
报表,并于年终了20天内上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实行合同或协议管理,并
根据公平、择优原则,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
应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合同或协议的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实际合同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采用包干制,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
要按科委、科工委有关八六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验收考核,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
计划并经决算批复后,项目实际收益归承担单位所有。实际收益的一部分应用于从事
八六三计划人员的劳务酬金。
第十九条 实行协议管理的项目,其经费使用一般不得突破经费预算。如遇特殊
情况,项目完成后,要按科委、科工委有关八六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验收考核,
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批复后,其经费结余的60%留给承担单位,其
中一部分应作为劳务酬金(劳务酬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协议经费预算扣除设备购置
费后余额的10%),根据贡献大小奖励从事八六三计划工作人员,其余40%的结余经
费,有后续任务的单位结转使用,冲抵下年度拨款;没有后续任务的单位,按拨款渠
道上交,仍用于八六三计划。
第二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科委、科工委应按国家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各单位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建立账簿,进
行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专家委员会(组)负责主持或组织清查处理。项
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编制决算报表上报。剩余经费(含物资、设
备处理的变价收入)按拨款渠道上交,仍用于八六三计划;物资、设备按科委、科工
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对项目研究中因客观原因发生损失的:5万
元以下的,报主题专家组审批核销;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领域专家组审批核
销;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科委、科工委审批核销;100万元以上的,须报
科委、科工委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
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八六三计划研究有偿转让,成果转让收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委、科工委和专家委员会(组),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
使用及物资设备的管理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各承担八六三计划
任务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弄虚作
假、截留、挪用挤占八六三计划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
款、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
法律的,应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适用于承担科委、科工委安排的八六三计划项目的有关单位。
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安排的八六三计划基础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执行(92)国科金
发计字第17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1987年7月25日颁布的《八六三计划
管理若干规定》、1987年8月18日颁布的《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1988年5月9日颁布的《国防科工委八六三计划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
附:一、项目经费科目(计划成本)核算内容
二、计划管理科目核算内容
三、合同项目价款和协议项目经费预算的计算方法
附一:项目经费科目(计划成本)核算内容
1.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中购置必需设备(包括通用仪器设备、专用仪器设备
和样品样机等)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按承担单位现行规定执行。
2.业务费:指项目研究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1)设计论证费:指调研、方案论证、信息咨询、评审、设计、资料等费用。
(2)材料费:指耗用的原材料、电子元器件、外购半成品及设备配件等费用。
(3)燃料及动力费:指燃料、油料、水电及排污等费用。
(4)外协费:指委托外单位协作加工、试验、样品、试品、模型、模具、零配
件等所发生的费用。
(5)仪器设备租赁、使用费:指租用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与国外开展合作研究与交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
时出国人员、派出专家费用,接待外宾和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所需的费用。
(7)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3.公务费:指用于项目的差旅费、印刷费、办公费、邮电费、租车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