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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文字[1997]41号颁布时间:1997-04-07

     1997年4月7日 财文字[1997]41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理局:   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公检法机关经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 规范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下 简称《开支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制定的《开支范围》,仅限于中央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 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部门对机 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 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不得挤占业务费,发现有挤占者,扣减下年度业务费 预算指标。各部门机关经费年度预、决算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抄送财政 部。   请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经 费开支中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开支范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3月16日印发的《关于调 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92)财文字第054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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