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商字[1997]218号颁布时间:1997-06-26
财商字[1997]21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伊拉克欠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7]29号)精
神,外贸企业因执行中国伊拉克两国政府协议所欠银行贷款实行“计息挂帐、专户反
映”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政策。现将外贸企业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实行“计息挂帐”后,外贸企业在计息挂帐期间,对所欠贷款暂不向银行支
付利息,计息挂帐期满后,连同贷款本息一并归还银行。
二、在“计息挂帐”期间,外贸企业对应收伊拉克欠款利息和应付银行贷款利息
做帐外登计,不计入财务费用。
三、外贸企业对应收伊拉克欠款要专户反映,不计算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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