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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01]211号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财办企[20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 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 费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是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 组成部分,地方无权减免。对已经减免的,应予纠正。 三、对欠缴的场地使用费,财政部门应及时催缴。对拖欠场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 企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处罚后仍未缴纳的企业,应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对欠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于 2001年9月底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并将应上交中央金库 部分,及时上交。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情况调查表(附后)于2001年 9月底前上报我部企业司。我部将对清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缴纳入库, 避免发生混库情况。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直管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中央部门所属 企业及中央直管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 费,先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按出资比例由中央财政 返还。 六、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行代征。征收机关的代征 费用仍按入库收入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用于补充业务经费。 附表:1.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情况调查表(略) 2.中央、地方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情况调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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