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两类”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89)财工字第404号颁布时间:1989-09-19
1989年9月19日 (89)财工字第404号
一、经国家授权主管机关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
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免缴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相应
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
二、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经审核机关考核、确认之前,先按规定将
应向国家上缴的物价等各项补贴,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下一年度如被确认为产品出
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后,再将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的各项补贴冲回;如未被确
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应按规定如数将预提的补贴上缴财政,逾期不
缴的,财政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项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