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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两类”企业缴纳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89)财工字第404号颁布时间:1989-09-19

     1989年9月19日 (89)财工字第404号 一、经国家授权主管机关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 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免缴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相应 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 二、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经审核机关考核、确认之前,先按规定将 应向国家上缴的物价等各项补贴,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下一年度如被确认为产品出 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后,再将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的各项补贴冲回;如未被确 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应按规定如数将预提的补贴上缴财政,逾期不 缴的,财政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项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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