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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95)财工字第59号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95)财工字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总后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现予颁发,请转发至所有 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有关 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积极参加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 章制度,加强对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提取、支付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企业中方职工的合 法权益。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包括:   1.企业中方职工住房折旧;   2.企业中方职工住房使用权摊销;   3.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用于中方职工住房的部分;   4.企业借入的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5.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包括: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的中方职工住 房补助基金、企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核留的用于购建中方职工住房的中方高级职员等 工资结余、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和住房租 赁保证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   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 职工住房的基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各项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应当设立辅助帐簿,按规定进行 核算,以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企业清算时,结余的中方职工住房周转 金和用该项周转金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及相关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清算。   四、外商投资企业安排用于中方职工住房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基 金总额。购建、改造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在 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中统筹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中方职工住房改革 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除住房周转金外,其他中方职工住房 基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五、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并按合同 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进行摊销。   六、外商投资企业出售中方职工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其价格,坚 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的住房(包括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出售)收入,扣减住房帐面 净值、清理费用和有关税金后的净损益,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以职工福利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购置住房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中 方职工住房周转金。   2.属于其他住房基金购置住房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企业中方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进 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中,属于以职工福利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 金购置住房所得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属于以其他住房基金购置住房所得的收入 ,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缴交率,为本企业中方职工(不包括退休职工和临时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企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中央企业与外 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 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组)核定;地方企业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同 级财政机关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并由所在 企业发放工资时代扣。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进行中方职工住房租金 的改革。提租的幅度和中方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 ,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   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应当将中方职工住房资金的提取、支 付和使用情况,租金改革情况,以及中方职工住房的出售等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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