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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95)财综字第144号颁布时间:1995-11-09

     1995年11月9日 (95)财综字第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94〕汇综函字第 249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国家 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的复函》(价费字 〔1992〕 623号)的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 统一核算,用于单据印制和运输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 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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