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95)财综字第144号颁布时间:1995-11-09
1995年11月9日 (95)财综字第1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94〕汇综函字第 249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国家
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的复函》(价费字
〔1992〕 623号)的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
统一核算,用于单据印制和运输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
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