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95)财外字第290号颁布时间:1995-08-18
1995年8月18日 (95)财外字第2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财外字〔1995〕 250号文中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
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 200美元的规定,现将党政军机关、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的
具体办法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
务部门统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
国银行开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
务部门统一办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出国团组的个人
自费购汇应到当地财政厅(局)统一办理;各地县使用购汇人民币配额的出国团
组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
汇手续时,要单独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在“用途说明”
栏内填写上“因公出国个人自费购汇”。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使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应列入财政预算内
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并增设“个人购汇”项目,报送季(年)
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时要将此项目单独列示。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个人购汇”从严管理,杜绝个人一
年内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