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财综字[1999]26号颁布时间:1998-01-08
1998年1月8日 财综字[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1998]18号)发布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
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
成效。但国务院在去年进行农民负担执法检查过程中,仍发现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农
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农村结婚登记等过程中,不顾中央三令五申,继续向农
民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进行各种摊派,加重农民负担。对此,各级财政部门作为管理
收费的职能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做好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减轻农民
负担工作,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办发[1998]18号文件的规定,坚决取消各种面向农民的
乱收费,严禁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凡是中央和地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
复征收或变相恢复征收,仍在执行的要立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一律取
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禁止在农村中小学生就学、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和
计划生育指标等审批、办理过程中向农民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要防止以共同生产费、
统一服务费、以资代劳金等名义,在提留统筹费之外乱开口子,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农民缴纳各种税费,对没有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的农民,要区
别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要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和收费政策
规定,认真落实好减免政策;对确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规定税费的,要积极做好思想
教育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及时追缴。要特别注意做好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减轻农民负
担工作,中央规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必须落实到村到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近期开展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向农民乱收
费、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的重点是中小学生就学、结婚登记和农民建
房中的各种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凡在中小学生就学中收取
的除国家规定的学杂费之外的教育附加、民办教师统筹费、补课费、新建学校球场费
等收费,向农民建房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村镇建设费、土地测绘费等收费,以及在婚
姻登记时强行搭车收取的学习资料费、报刊订阅费、母子保健费等收费,均属于乱收
费和搭车收费,必须坚决取消,非法所得一律上缴财政。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
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8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有关专项治理情况上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审
批或越权参与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
的新收费项目。设立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
同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应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
票据管理。基层有关部门在按规定向农民收费时,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
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计划部门
联合发文批准设立的涉农收费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收费票据。要严厉打击各
种伪造、倒卖、非法印制涉农收费票据的行为。对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农民有权
拒付费款。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政策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
布本地区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收费政策咨询服务,增加收费政策的透
明度,便于农民自觉抵制乱收费,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从根本上减轻农
民负担,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
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在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出台实施之前,要切
实防止借税费改革之名,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农村收
费和农民税费实际负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提出
一些建设性的改革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告财政部综合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