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2]156号颁布时间:2002-11-06
2002年11月6日 财农[2002]15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
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
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
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
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
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
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
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
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
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
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
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
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
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
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
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
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不得
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
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