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农字[2000]1号颁布时间:2000-01-08
2000年1月8日 财农字[2000]1号
为了加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的管理,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及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扶贫贷款及贴息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
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
98年底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二、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
2000年1月1日起,所有扶贫贷款均实行优惠贷款利率3%,该利率与商业
银行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财政贴息,康复扶贫贷款贴息由中央
与省级财政各贴一半,其余扶贫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
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
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
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四、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
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
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
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
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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