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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

财农字(1992)第119号颁布时间:1992-05-27

     1992年5月27日 财农字(1992)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家 气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劳动部:   目前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已进入重点检查、 抽查阶段。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申请挂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千方百计抓紧回 收,严防沉淀,以保证财政支农周转金真正循环不断,滚动使用。   二、对申请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查清原因, 分类处理,从严掌握。   三、允许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原则上仅限于1983年(含1983年)以前借出部 分。个别特殊地区可以宽限到1985年。1985年以后借出部分一律不允许挂帐。   四、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无法归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允许作为挂帐处理:一是因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二是因农村经济体制改 革,债务人无法落实的。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终批准的挂 帐数额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六、未回收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一经批准挂帐,在帐务上作冲减财政支农周转金基 金处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挂帐由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 仍要积极组织回收。对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高和积极回收挂帐资金的县、乡财政 部门,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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