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
财农字(1992)第119号颁布时间:1992-05-27
1992年5月27日 财农字(1992)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家
气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劳动部:
目前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已进入重点检查、
抽查阶段。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申请挂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千方百计抓紧回
收,严防沉淀,以保证财政支农周转金真正循环不断,滚动使用。
二、对申请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查清原因,
分类处理,从严掌握。
三、允许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原则上仅限于1983年(含1983年)以前借出部
分。个别特殊地区可以宽限到1985年。1985年以后借出部分一律不允许挂帐。
四、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无法归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允许作为挂帐处理:一是因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二是因农村经济体制改
革,债务人无法落实的。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终批准的挂
帐数额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六、未回收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一经批准挂帐,在帐务上作冲减财政支农周转金基
金处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挂帐由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
仍要积极组织回收。对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高和积极回收挂帐资金的县、乡财政
部门,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