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发字[1998]50号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财发字[1998]50号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自1999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
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第六条规定的“按财政投资额1.5
%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
取。前期工作费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
的费用,全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请加强前期工作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