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北京市出台了《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的50号文件,掀起一阵国有小企业改制改组的高潮。
事隔一年之后,为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促进国有小企业的发展,北京市又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
见》),《补充意见》的颁布对今后北京市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起到完善和推动作
用。
《补充意见》是对《意见》的具体化和再解释,它主要针对《意见》实施一
年来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和补充规定,以便为今后国有小企业改制
改组铺平道路。《补充意见》中有不少新规定、新措施。
《补充意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关于企业发展
关于产权改革
关于资产评估
关于债务处理
关于房屋土地
关于税收政策
关于职工分流安置
其它相关政策
关于企业发展
(一)国有小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立
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国有小企业
改革要紧紧围绕市场,积极挖掘和充分发挥企业优势,走“专、精、特”的发展
道路,要不断拓宽向新兴产业发展思路,使企业向高效益新领域转移。
(二)效益较好的国有小企业要抓住时机,加快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
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市属工业系统的国有小企业,通过试点后,逐步转移到区县政府管理。
(四)全市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型
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7]278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国有
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对国有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其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
的国有小企业和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有能力和还本付息的国有小企业,
要重点予以支持。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满足国有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和金
融服务需求。
(五)建立国有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国有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该项基
金来源、规模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六)加强对国有小企业发展的服务工作。鼓励发展专门为国有小企业服务
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国有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
息、市场、人才、营销、资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关于产权改革
(一)国有小企业产权改革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可采取有利于搞活企业
的一企一策、一企多策的方式,在工作中决不能用一种改制形式代替其他形式,
片面地搞“一股就灵“、“一卖就灵”。要充分发挥职工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引导职工选择、接受能够适合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改革形式。
(二)要积极吸收和充分利用职工出资和社会法人出资,实现产权多元化,
建立合理、有效的国有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三)国有小企业的出资者可以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出让给法人和自然
人,包括出让给外国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
外商投资的行业除外)。凡变更出资人而又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
规规定的国有小企业,可按有关法定程序申请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国有小企业,凡在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通过竞价出让产权并且由受让
方一次性出资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除外,经企业出资者同意,可按出
让价的10%给予优惠;其中,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可
按出让价的20%给予优惠。
国有小企业职工一次性出资取得本企业产权的,可在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50号)规定优惠额的基础上,按出让价的5%再次
给予优惠。
(五)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受让方一次性出资确有困难的,允许其在不超过5
年的期限内分期出资,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出让价的30%,欠付价款按银行
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产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就价款未全部付清
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并将合同及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六)国有小企业职工优先出资取得本企业产权时,产权交易可不参与公开
竞价,产权出让价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为基数。
关于资产评估
国有小企业改制前须对报废、报损的资产及呆坏帐损失和各种潜亏进行清理,
并请评估及审计机构进行验证、核实、审定,其中确需报废、报损、核销的,要
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国有小企业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销价处理;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
货款,可以按50%计算,冲减净资产。
(三)被转让、出让国有小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财
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减除。
关于债务处理
(一)国有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为国有小企改制办理产权变更、企业登记等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
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二)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国有小企业债务,应按有关规定精神,经财
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核销报废相对应资产的同时,可冲减企业
公积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冲减企业资本金。对实行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的国
有小企业,其债务可采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核销贷款本息等办
法处理。
关于房屋土地
(一)产权被转让的国有小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非住宅用房,受让方继续维
持租赁关系,租金仍维持原企业标准。受让方需购买该处房屋时,可与房屋产权
单位商购。
(二)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中,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受让方整体接受
企业职工的,经评估确认后,土地出让金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
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1
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经房屋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前
三年可酌情缓交土地租金。
(三)在国有小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被本企业的职工集体出资取得
产权后,其划拨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仍按划拨方式过户。房屋土地管理部
门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国有小企业利用原厂房,场地和经营用房兴办第三产业,并且安置下
岗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其占用的土地可继续按划拨用地管理。改变
原有土地性质进行新建项目的,应按规定交纳地价款。
关于税收政策
对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值”或者“负值”的国有小
企业,在改制或者产权出让后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
期内返还实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其中,“零值”企业返还期为两年;“负值”
企业可依据“负值”大小适当延长。
关于税收政策
对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值”或者“负值”的国有小
企业,在改制或者产权出让后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
期内返还实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其中,“零值”企业返还期为两年;“负值”
企业可依据“负值”大小适当延长。
其它相关政策
(一)私营企业托管、租赁或者承包现有亏损严重的国有小企业,期限在五
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可享受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有关托管、租赁、承包的优
惠政策。
(二)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其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没有变化的,原企业的生产
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仍然有效,有关部门应尽快为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