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08]146号颁布时间:2008-0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2007年度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情况表印发给你们。
接到本通知后,请根据4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并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情况报送财政部金融司。该报告应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保值增值档次确认情况、对确认结果的使用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