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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

财金[2005]36号颁布时间:2005-04-18

     2005年4月18日 财金[2005]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    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的要求,2004年, 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了清理。现将 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财政部、监察部 和保监会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 了专门工作小组,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清理工 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4年12月29日,全国共清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资金总额17亿元,按规定应清退资金总额14.65亿元,已清退资金总额 9.68亿元。    1、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基本按期完成。各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 门收到财政部和监察部印发的摸底调查、清退政策、督查督办等有关文件后,及时转 发、精心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清退工作。一些省市还建立了由纪委、财政、监察等有 关部门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方工作,做好宣传动员,保障清理工作按时 保质完成,清理清退工作完成较好的地方有湖北、天津、山东、浙江和安徽等,中央 部门有国家林业局、保监会、农业部、外交部和科技部等。    2、此次清理规范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财 金[2004]88号文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如用 公款为个人购买财产险、寿险以及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进行了清理;对公安 等高危特岗一线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予以认可,解决这些单位和人员的后顾之 忧,受干部群众的欢迎。    3、清理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次清理不仅规范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 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也进一步树立了政府的威信,维护了国家机关 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    二、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理工作取得了显 著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扫尾阶段认真加以解决。    1、应清退资金尚未按规定全部清缴。    2、少数中央部门工作拖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上报数据。    3、部分单位对清理工作不够重视,清理清退工作力度不大。    三、扫尾工作的安排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财金[2004]88号文件的精神, 解决前一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扫尾工作安排如下:    1、各地区、各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 各单位尽快把应清退资金全部清退完毕。    2、各地方财政、监察部门应对本地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中央部门的检查工作 由各单位监察部门负责。    3、财政部、监察部将根据情况,对部分地区和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巡查。对巡 查中发现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和拒绝缴纳应清退款项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依照 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各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请将扫尾工作情况于2005年6月底以前送财政 部和监察部。    (联系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68551220; 监察部党风廉政建设室  8398349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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