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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财金函[2004]49号颁布时间:2004-05-08

     2004年5月8日 财金函[2004]4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 (财金[2004]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 办函[2003]81号)的精神,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由财政部负责。你厅 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 [2003]133号)的规定,做好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股权管理、评估 备案以及产权登记工作。   二、根据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专题会议的指示精 神,财政部负责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制定。请你厅据此切实做好担保行业的财务与 资产管理工作。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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