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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便函[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财金便函[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有 关转贷银行,各有关采购公司:   据转贷银行反映,由于部分国别允许利用政府贷款支付出口信贷保险费等银行费 用,造成项目商务合同金额与省级财政部门为二类项目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中的担保金 额不一致。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项目商务合同金额超过财政担保金额,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在 正式签约前应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项目最终贷款金 额向转贷银行重新出具还款保证书,或在向转贷银行出具贷款条件确认函中明确“财 政担保金额以项目最终贷款金额为准”。如省级财政部门不同意,项目单位和采购公 司应调整商务合同金额或自筹资金支付出口信贷保险费等银行费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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