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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清字[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9-30

     1998年9月30日 财清字[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考核工作。 附件: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表彰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及个人,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 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   参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地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中央部门(包括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集团总公司)及集体企业、单位和所 有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的组织   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考核工作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 组织,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分 级组织所属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及个人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的方法   (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 局共同推荐。   (二)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集体和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个 人由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根据具体考核要求和基本条件,逐 级组织进行,并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兼顾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清产核资)、 经贸和税务部门的比例。   (三)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考核工作时间安排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验收 工作同步进行。   四、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和地区、部 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2.单位领导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 全,并配备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   3.制定了全面详细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在本地区、本部门和 企业、单位进行深入动员,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4.认真组织参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业 务与技术培训,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动态,做好组织推动和工作宣传;   5.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组织开展,符合国家总体工作的部署和 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实行情况开展工作,政策落实得比较好, 有新的工作方法与好的工作经验;   6.认真组织户数再清理和“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且工作成效显著;   7.认真组织中央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工作积极主动,措施得力;   8.认真编制并及时报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编制质量好;   9.建立健全了各级集体企业基础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并及时 解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改进集体企业基础管理工作。   (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积极参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做出突 出成绩;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文件、法规及办法,精通或 熟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业务工作,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且工作效果和工作成果 显著;   3.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五、附则   (一)经考核认定的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授予证书。   (二)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考核评比的本地区(部门)的城镇集体企业清 产核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地区、部门清产核资领导机构授予证书。   (三)各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存入档案,作为考核和 选拔干部的参考。   (四)各地区、各部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考核细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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