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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查出你区两户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混人地方金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监字[1997]3号 颁布时间:1997-01-30

     1997年1月30日 财监字[199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和非银行金融机 构所得税核查工作的通知》(财监字[1996]16号)的要求,财政部驻新疆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组对新疆外贸财务公司、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解缴情 况进行了检查,查出以上两个公司违反规定将应缴中央金库的所得税670.30万 元缴入地方金库。现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 5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 财税字084号)中有关“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 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 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的规定,新疆外贸财务公司、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属非银 行金融机构,其所得税为中央固定收入,不得缴入地方金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你厅、局应将 已缴入地方金库的所得税670.30万元(其中新疆外贸财务公司154.38万 元;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515.92万元),于1997年2月底前如数调入中 央金库;逾期不调,我部将按照财监字[1995]87号《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 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我部通过财政结算进行扣款,并处以罚款。       三、从1997年1月1日起,新疆外贸财务公司、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所 得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管,随时解缴中央金库,不得再发生混库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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