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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2]1号颁布时间:2002-01-07

     2002年1月7日 财金[2002]1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 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中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 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 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 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 计为利息收入。   二、各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抵债资产,积极处置,尽早回收以实现收入。   三、财政部现行的有关规定于上述原则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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