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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

财际字[2000]34号颁布时间:2000-03-03

     2000年3月3日 财际字[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将日本输出入银行的管理窗口从中国银行划归财 政部。1999年10月1日,日本输出入银行又与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合并成为新的日 本国际协力银行。为加强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 (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委托 程序,保证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公正、有效地进行,我们制订了《日本国 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现将本《指南》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 1.目的 1.1为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的委托程序,明确各方 的责权利关系,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招标代理机 构委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本指南的原则是引进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增强委托工作的透明度,确 保委托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 2.适用性 2.1本指南适用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的活动。 2.2本指南中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是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 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项目。 2.3本指南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资格从事国 际招标采购业务、并经财政部确认可以作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 的公司。 凡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资格从事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公司,在本指南 颁布后,需向财政部提出代理申请。在财政部确认后,方可参加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 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 2.4本指南中的"委托",是指业主根据项目需要,按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采 购指南》和我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2.5本指南中的"国际招标采购"是指根据项目需要,按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采 购指南》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和其它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 2.6本指南中的"业主",是指负责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执行、并最终承 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实体。 2.7本指南中的"联合代理"是招标代理机构与其它外贸公司或招标公司组成的联 合体。 3.委托邀请书 3.1财政部为国务院批准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窗口管理部门。财政部在每年日 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计划确定后,向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新的备选项目。 3.2为使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公司及时得到有关信息,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 进行项目考察之前,业主应以信函形式向至少三家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委托 邀请书。委托邀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的名称、项目简况、主要采购内容、对参加竞 争单位的具体要求、填报代理申请书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时间地点等(委托邀 请书格式见本指南附件一)。 如业主拟对项目分期或分类进行委托,则需就分期或分类情况先报财政部,在经 财政部同意后,将分期或分类情况写入委托邀请书。同时相应增加被邀请的招标代理 机构数目。 3.3业主应在发出委托邀请书之前,将拟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的短名单和委托邀请 书报财政部备案。 3.4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工作应在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署《贷款协定》 之前完成。 4.报送代理申请书的要求和程序 4.1凡愿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公司均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逐项填 报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代理申请书应按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 和地址报送。凡在截止日期后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均为无效申请,不得参加评定。 4.2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代理申请书要有本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 盖公司公章。 5.评定原则、评定内容和程序 5.1评定原则: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根据报送的代理申请书的 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5.2评定内容:业主应根据委托邀请书和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所列的评定内容进行 评定。评定内容及各项内容所占分值如下: (1)收费水平,10分; (2)付款时间和 方式,15分;(3)近两年承担类似招标业务的业绩,10分; (4)负责此项招标业务人 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30分; (5)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20分; (6)目前 承担业务量,10分;(7)根据项目特点,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5分。 评定工作应综合考虑以上评定内容,并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以低于合理的代理费水 平抡标的现象,以保证将来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原则上,代理费水平应在合同金额 的百分之零点一(0.1%)到百分之零点三(0.3%)之间。如国家另行颁发招标代理收 费标难,则执行国家的规定。凡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没有列出的评定内容在评定时均不 得考虑。 5.3评定方法:对代理申请书的评定采用打分法,评委根据代理申请书中的内容 及各评定因素所占的分值进行综合打分。 5.4评定程序: 5.4.1为便于评定,业主应成立一个由五名以上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全面 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包括当地财政部门的代表。 5.4.2评定工作应由业主单位一位主管采购工作的领导主持,各评委应按照委 托邀请书中规定的评定时间和上述5.2和5.3节所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方法进行打 分评定。 5.4.3在汇总各评委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决出得分最高者。得分最高者应为中 选的招标代理机构。 6.评定的保密原则 6.1业主应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如有泄密事件,财政部 将不认可评定结果。 6.2业主应对整个评审过程保密。如果参加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试图采用不正当 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取消其竞争资格。 7.确定中选机构和签订合同 7.1业主应将评定结果报财政部审核,并抄报国家计委。在得到财政部书面的" 无异议"通知后,业主才能正式确定中选机构。其它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评定结果 如有异议,可向财政部申诉,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代 理机构进行磋商。如果发现有背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的情况,财政部可以 否决业主的评定结果,并责令业主重新评选。如果评定程序和原则符合本指南的规定, 财政部应在收到评定结果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无反应可视为"无异 议"。 7.2业主应在收到财政部"无异议"通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评选结果及时通 知中选机构。 7.3业主应及时将草拟的委托协议书寄给中选机构,征求意见并安排签署委托 协议书。 7.4在委托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业主应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财政 部备案。 8.委托协议书内容 委托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委托 协议书一般应包括:(1)协议双方应遵循的原则;(2)委托代理范围;(3)职责分工, 即协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标书的编写、送审、招标采购通告的刊登, 开标、评标、评标结果的报送、合同签订、履约仲裁;(4)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支 付条件;(5)争议的解决,等等。 9.联合代理 9.1联合代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业主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规定招标代理机构 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外贸公司或招标机构合作。 9.2联合代理各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及收 益分成比例等。 9.3联合代理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上 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书和其合作伙伴的资格情况。 9.4联合代理的牵头机构应符合本指南2.3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并对联合代 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合作伙伴也应具备承担国际、国内招标或国际贸易的资格和 能力。 10.监督与协调 10.1财政部有权对委托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0.2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采购指南》,以及国内的有 关法律和法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项目采购中的中标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当 发现业主有违现行为时,应予劝阻,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 任何违规行为,财政部将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并暂停或取消其代理资格。招标 代理机构有义务向国内有关部门汇报贷款项目采购进展情况。 10.3凡没有按照本指南规定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视为无效代理,财政部 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0.4如业主无视本规定而擅自做出委托决定,除取消其已经做出的委托决定 外,财政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暂缓签署《贷款协定》、暂停或取消业主提款权 利等处罚。 10.5如果委托协议书中的各方就委托协议书产生争议可将争议提交财政部, 由财政部出面协调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1.评价   11.1业主应于每年的12月,按照附件三"履约情况评价表"中规定的内容,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年度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业主应将评价表在每年结束后一个 月之内报送财政部。最后一次评价意见应在全部代理业务完成后一个月之内报送财政 部。   11.2 履约情况评价意见将供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其它贷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时参考。   12. 实施和解释   12.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12.2 本指南由财政部解释。 附件1:委托邀请书(略)   2:代理申请书(略)   3:履约情况评价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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