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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商字[1997]693号颁布时间:1997-12-22

     1997年12月22日 财商字[1997]693号 各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试点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7]575号,以下简称《办法》),1997年度我部暂选择部分中央商品流通企 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为了做好试点工作,促进年度会计报表审 计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旨在提高企业会计报表质量,规范企业 会计处理办法。接受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企业财务管理服务,对企业编 制的年度会计报表中不规范行为提出规范意见,对企业不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改 正意见,促进企业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并按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为主 管财政机关批复年度财务报告提供依据。因此,各试点单位应充分重视年度会计报表 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予以密切配合。同时,企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其在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以 及违反执业道德、执业规范等行为,随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报主管财政机关处理。   二、根据我部财商字[1997]575号通知规定,试点单位包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 外贸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内贸企业、进行母子公司体制改组的其他商品流通企业 集团、联营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商品流通企业。试点的中央 商品流通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   三、《办法》由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主管财政机 关是指批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财政机关,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试点单位及其所属独资、 控股子公司、直属机构、联营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为财政部。   四、按《办法》规定精神,年度会计报表是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的汇总或合并会 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即为纳入报表的编制范围或合并范围。因而,试点单位的会计主 体是企业集团,不只是各公司独立纳税或汇总纳税单位。相应地,各试点单位汇总或 合并后,其大中小型企业划分的标准应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清办[1995]53号 通知印发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五、企业可在附件二所列名单中按照《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选择会计 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师报表进行审计。在选择时,应查验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 务的条件和资格,并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开展的有关业务及相关政 策、法规的熟悉程度,避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流于形式。企业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其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主管财政机 关将不予认可。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至少抽查10%的子公司的会计 报表,以验证帐表、帐实相符情况。母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后,对抽查的子公司, 应由母公司选择的会计师事务(包括与其实施联合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子 公司不再自行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试点单位,上市公司的年 报审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计算在抽查10%的子公司范围之内。不论是否被抽查, 各子公司仍需执行《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 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商字[1996]233号)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年度会计报表。   六、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各试点单位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前已委托社会中 介机构进行所得税鉴证的,如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 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委托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 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则需另行委托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在由两个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审计、鉴证的情况下,由于所得税鉴证以税收法规为 依据,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以"两则"、"两制"及国家有关财会法规为依据,在实施年 度会计报表审计时,除《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纳税调整项目不再重复审计外, 不得以所得税鉴证意见代替报表审计。   七、考虑到各种客观因素,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汇总或合并范围的所属子公司数 量超过30个或资产总额超过60亿元、经营业务较复杂的企业集团,经主管财政机关许 可,其报送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顺延时间可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延 长30天。   八、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试点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审计收费,可按北京市统 一的年度审计收费标准适当下浮执行,但同时应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量的大小及难 易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由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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