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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居境外的中国公民开立B股证券帐户问题的通知

深证综[2001]8号颁布时间:2000-02-26

     2000年2月26日 深证综[2001]8号 各境内B股开户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 第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 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的有关精神,定居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境内开立B股个人账户,具体开户办法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开立B股非居民账户,开户时需同时提 供两类证件:一是中国护照及其复印件,二是外国政府签发的永久居住证明。 2.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深圳证 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视同境内居民个人办 理。 特此通知,请各B股开户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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