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财商字[1994]170号颁布时间:1994-04-05
1994年4月5日 财商字[1994]17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
现就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建立出口商品发
展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我们两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执收单位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
三、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我部对此项收入实行在预算中专项、
专户、列收列支管理。
四、执收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退还的招标费)应及时上缴中央金库,填写"缴款
书",列入"专项收入类222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五、此项收入的支出由你部按用途编制用款计划,我部在"专项支出类288之八款
──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支出"中按计划拨付,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不用
于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六、对违反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的,我
部将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