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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商字[1995]379号颁布时间:1995-06-27

      1995年6月27日 财商字[1995]3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 3号)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 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现就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后,对外贸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 境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严格实行与出口结汇挂钩;对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 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   二、外贸企业在编制《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直接将上述差额 列入销售总成本进价栏内反映,原"出口退税"栏仍反映出口商品所应退还的消费税额。   三、外贸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核算,如实反 映企业债权;同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出口商品卖价,降低出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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