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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6号颁布时间:2001-11-02

     2001年11月2日 财企[2001]65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央管理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 切实加强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上市公司国有 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建立 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 注意防范财务风险。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确需通过国有股质押融资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和 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质押贷款项目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 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 权限审议决定。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所持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应当在接到人民 法院冻结其所持国有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冻结的情况报财政部 备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 关。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对冻结裁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冻结裁定的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裁定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在收 到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解冻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通知上 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所持国有股被冻结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方便 执行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和交通工具 等,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执行股权拍卖。   四、拍卖人受托拍卖国有股,应当于拍卖日前10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国有股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拍卖人、拍卖时间、地点、上市公司名称、代 码、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近3年业绩、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原持股单位、被拍 卖的国有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参与竞买应具备的手续。   五、国有股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评估结果确定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股权拍卖前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国有股 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六、对国有股拍卖的保留价,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当严格保密。第一次拍卖竞 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 保留价的90%。第三次拍卖最高应价仍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 机构应当中止国有股的拍卖。   七、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让国有股的条件。   八、拍卖成交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其所持国有股 拍卖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拍卖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通知上 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九、国有股拍卖后,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以及买受人的工商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等证明买受人身份性质的法律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 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原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管 财政机关提出股权性质界定申请,并经界定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十、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切实维护国有股权益,若发现有关当事人或知情 人泄露拍卖保留价,或有关当事人与竞买人、债权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若因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过失,使国有股权益遭受损失的,主管财政机关给予 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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