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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办理中央管理企业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1]643号颁布时间:2001-10-25

     2001年10月25日 财企[2001]643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2001年中央管理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中央管理企业的基本建 设政策性贷款贴息和经国家批准以前年度借用的专项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 办法。具体的贴息范围按财政部《关于办理2000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 通知》(财企[2000]338号)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但下列情况不属于贴息的范 围:   (一)已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   (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建设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四)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软贷款。   (五)已下划地方的煤炭、有色企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   二、贴息标准、贴息期限及计息时间: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贴息实行固定贴补率, 其中水电、煤炭、节能、环保项目贴补率不超过3%,原油开采、交通运输、有色项 目贴补率不超过2%;基本建设专项贷款贴息仍按原贴息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为项目 的建设期。计息时间为2000年9月21日至2001年9月20日。   三、申报资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均由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申请,申请时需 报送以下资料:   (一)《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附《2001 年企业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和《2001年企业基本建设专项贷款 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二、附表三)。   (二)《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情况表》(见附表一)。本表由 借款单位填制,并附借款合同、利息清单及项目相关资料。   四、报批程序: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的报批程序,按财政部财企 [2000]33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凡材料报送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审核签 章的项目不予办理贴息。   五、报送时间: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1年11月15日前将《2001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报告》和《200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 情况表》报财政部企业司。逾期未报的不再补办。   六、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收到财政部核拨的贴息资金后,应于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 到有关项目单位。   (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 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2年2月底之前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题报财政部企业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专题报告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的 依据之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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