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业交通企业管理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管理的意见(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用运 输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成为我国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最近一个 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纷纷盲目发展农用运输车,特别是以发展农 用运输车为名,上新的汽车项目,生产四轮农用运输车的向汽车靠拢。这种局面如不 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将影响农用运输车的正常发展,进一步加剧汽车工业的分散 和重复建设。为了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我国农用运输车和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用运输车行业的宏观管理,对农用运输车整车和发动机进行统一规划 。“九五”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新的农用运输车整车厂点和多缸发 动机厂点。现有生产企业要上四轮农用运输车整车和多缸发动机项目,不论是基本建 设还是技术改造,不分内资还是利用外资,都视同汽车项目进行管理;投资不分限上 限下,一律要经机械部提出初审意见,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重大项目报国 务院审批。 二、凡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项目所需进口设备 和工装模具的有关证明,海关不得放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项目内车型列入“产品 目录”;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牌照;各级银行不得安排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三、国家对农用运输车行业将采取鼓励兼并、促进联合、发展规模经济、提高规 模效益的政策,以改变目前厂点多、规模小的状况。对在兼并联合中具备一定条件的 企业,国家将在筹集发展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以加快其发展。 四、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农用运输车的地位和作用、市 场需求、发展方向、产品形态、技术标准、使用政策、结构调整、改组改造、加强联 合以及与汽车工业发展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制订具体政策上报国务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