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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四川省烟草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复函

财经字[1998]398号颁布时间:1998-12-31

   1998年12月31日 财经字[1998]39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报送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四川省烟草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财政财 务问题的函》(国烟财[1998]808号)收悉。为规范企业财政财务管理体制,促进企业 健康发展,现将四川省烟草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函复 如下: 一、同意调整后的什邡卷烟厂、成都卷烟厂为中央预算管理单位,其财务关系仍 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归口管理。同时注销光明卷烟厂、中江卷烟厂和四川卷烟厂的 预算户头。 二、同意将光明卷烟厂、中江卷烟厂国家所有者权益232万元自1998年1月1日起 并入什邡卷烟厂,将四川卷烟厂国家所有者权益16950万元自1998年1月1日起并入成 都卷烟厂。 三、企业财务指标快报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规定报财政部。 四川省烟草工业企业1998年初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件。 四、调整后的四川省烟草工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交 入中央金库)及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同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附件:四川省烟草部分工业企业1998年初主要财务指标表。(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3月2日以川国税函(1999)076号转发成都、德阳市 国家税务局、资阳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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