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金管理局关于清产核资扩大试点中核实国有资金的通知
财清字(1993)第1号颁布时间:1993-06-19
财清字(1993)第1号
根据原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印发的《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第二十
八条规定:"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单位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后
实际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进行重新核实",现对清产核资扩大试点有关核实国
有资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国有资金和核销有关损失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
29号)。
2、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93]财工
字第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文件规定。
3、《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
(扩大试点用)。
4、有关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5、财政部《关于颁发<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的通知》([93]财综字
第95号),《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第47号)。
6、财政部《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3]
财工字第406号)以及有关清产核资的会计处理规定。
7、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资金核实的工作程序
1、企业(包括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全部简称企业)要认真核实国家资
本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亏、损失、挂帐等要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
进行处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要写出详实的书面报告,认真分析原因,逐项附表(格
式附后)说明,并按规定编制《资金核实申报表》。
2、企业要认真核实国有资产价值总量。一九九三年试点企业填报《资金核实申报
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先暂按以下规定计算,即:国有资产价值总是具体包括国
家资本金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数额。公式如下: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国家资本金+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数
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数=(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一专项
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十未分配利润]+专项拨款和各种建
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3、企业于十二月三十日前将《资金核实申报表》和书面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逐
级上报。地方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
户银行确认,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中央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建筑安装企业除外)按财务隶属关系先送当地开户银
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处(科、组)审核盖章,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如与
财政部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处意见有分歧的,将意见附后)后,分别报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专业银行总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批复。
中央地质勘探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报开户建设银行审核盖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汇总审核(如与开户建设银行意见有分歧的,将意见附后)。最后上报建设银行总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企业清查出的损失属于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需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
和作银行呆帐损失的,由开户银行确认,专业银行总行审核汇总,经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企业根据批复的意见,按财政部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调帐。
4、企业根据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的《资金核实申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附件:一、《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二~四(略)
附件一:《资金核试申报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本表依次经有关部门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清
产核资办公室,并附报下一级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
二、本表依据企业实施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项目填列,共
设八个大项,即: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流
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每大项下的具体项目根据清产核资及实施新的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政策,按影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因素设置。
三、本表1栏是指企业按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街接问
题的通知》[93]财工字第199号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等文件
的规定进行帐务调整后各科目1993年7月1日帐面值。
四、本表2栏是指企业以1993年3月31日为时间点清查发生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
损失、挂帐数额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1993)29号]等文件规定,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审批的各项资产损失数和
按规定申报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的贷款损失数,企业在新旧财务制度转换中按财政部
《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处理的资产盘盈、盘亏
和报废损失中,如包括有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盘盈的,应在书面报告
中加以说明,不得在《资金核实申报表》中重复填写。
五、本表3栏界定增减数是指按《清产核资办法》进行所有权界定的界定增减净值。
企业在填报时应注意本栏数字不得与资产盘盈、盘亏数重复。
六、本表4栏重估增加数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按《清产核资办法》规定
的重估审批程序已批准的重估增加数。
七、本表5栏是指企业核实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数额及申报核定的国家
资本金、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数,以此作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八、本表6栏指向银行申报挂帐停息的贷款数。
九、本表"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数额应按(93)财工字第199
号文件的规定填写。
十、责中有"X"符号处不填写数字
十一、本表平衡关系:
8行=7行-9行
6行=9行+10行+11行+12行
18行=19行+22行+24行+25行
15行=1行+5行+6行+13行+14行
30行=16行+17行+18行
15行=30行
29行=20行÷19行x10Q%
28行=20行+29行x[(22行-23行)+24行+25行]+23行
左右两侧5栏=1栏一2栏+3栏+4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