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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4]90号颁布时间:1994-11-22

     1994年11月22日 国资产发[1994]90号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办公室: 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国务院决定从 今年开始,加大对企业破产的实施力度,并首先在若干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 改革。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行业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的 一项基本规则, 也是明确国家与企业责任,保护债权人和出资人双方利 益,防止国有资产的 损 失继续延续的最终措施。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 转轨时期, 与《破产法》实施相 配套的社会环境尚不完善,国有企业破产试点改革 难度较大, 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此要有充分和全面的认识,在本级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 积极做好相关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 工作。为了加强对工作的指导, 现就如何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掌握破产信息。探索建立破产预警制度。《破产法》规 定企业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界限。 失去偿还债务能力往往是由于长期经 营亏损, 债务超过资 产引起的。因此,各地国资局要及时掌握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 数量、负债超过资产的差额、涉及企业职工人数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等情况,分 析其发展趋势, 以及因企业破产而可 能在国有资产经营中造成的连锁反应,为政府 进行国有企业破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近期内 可以清产核资企业为范围,拿出基本 数据和分析报告,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改革试 点城市应于1995年1月31日以 前将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 2?加强国有企业破产审查工作。 认真分析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明确责任,总结 经验教训。凡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必须责成企业提交关于破产原 因分析的详实报告 , 国资部门要认真审查破产企业破产原因,明确责任,对于一些 确需破产的企业, 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由企业依法定程序 提出。对于破产中涉及的经济犯罪、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 通报纪检、审计、政法等部门,配合有关部 门认真查处。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 关文件的 规定, 切实保护国家、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参 与制定企业破产实 施方案过程中, 既要考虑如何把已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又 不能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 既 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又不干预独立的司法活动。 当前特别要注意制止违反国家政策, 采 取"先分后破"等方式损害国家银行等债权人 利益的行为。 4?认真做好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一是要责成破 产企业成立 财产保护组, 组织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切实予以保护;二是要参与债 权债务清理核实;三 是 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对企业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 评估工作, 并以评估价作为财产 处置变卖的底价;四是要做好破产企业的产权注销 登记工作; 五是要将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 清算资产处置;六是要严格按规定顺序监 督破产企业清算收入的分配。 5?充分发挥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作用。 为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提供服务。一是 要通过中介 机构发布信息, 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二是要竭力促使破产企业的整体 收购, 减少财产的损 失,加速资产变卖的速度;三是要通过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督, 保证资产买卖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杜绝低价交易和人情交易,防止国有资产 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 6?参与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各地政府和劳动部门 组织安置,其安置费用的来源允许在破产财产变卖收入中优先支付。安置标准要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实事 求是地测算, 不得超出一般企业职工的正常水平。对此,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要参与和监督,防止使破产工作误入歧途,造成破产有理、破产有利。 7?积极探索减少国有企业破产损失的其他有效途径。一是推动企业收购、兼并, 与国有资 产重组相结合, 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产权流动方式改革企业经营亏损 状况, 提高国有资 产经营效益的新途径。二是加强和解力度,通过破产和解促使破 产企业走出困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发现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做好有关试点 改革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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