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资产管理 > 正文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补充规定

国资商字[1990]68号颁布时间:1990-12-12

     1990年12月12日  国资商字[199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处或筹备组)、商 业厅(局):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1989年11月27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和商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 赁经营国有资产产 权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各地执行中遇到 的一些问题,现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补充规定如 下: 一、《通知》是做好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产权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据, 各地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通知》 精神,共同配合把小型商业租赁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做好。未转发《通知》的地区, 接到本文后要立即转发。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抓好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产权管理工 作。未成立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区,暂由财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组织力量抓好。 二、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要贯彻自愿和平等竞争的原则,不能用行政命 令强迫租赁 ,也不能将国有资产低价租赁。 三、要坚持实行抵押租赁办法,国有资产不能租赁给没有抵押能力或不按规定交 足抵押金者经营。 四、企业出租前,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 在承租方商品流通费中的其他费用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资产评估后的价值与原账面 价值(净值)的差额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作增、减有关国家资金处理。 微利和亏损的小型商业企业出租前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 批决定。 五、主管部门要督促承租方及时缴纳租赁费,加强租赁费的管理。租赁费的使用, 要严格按 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主要用于商业网点建设,不得弥补企业亏损和挪作 他用。商业主管部门在下达租赁费的使用计划时,要同时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租 赁费的收缴、 使用和结余 数额,主管部门应于年终编制决算,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审批。 六、为强化承租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租赁合同中,要签订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国家固定资金、流动资金 (包括企业流动资 金) 和专用基金。具体指标可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测算核 定。 七、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按国家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 于发展经营。 八、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对国有资产享有经营使用权。遇有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 范围内的资 产处分时, 如实行企业转让、出售、被兼并和投资入股等,必须报经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九、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数额,承租方要在年终编制决算报表,报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 审批, 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决算报表的具体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定。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层层汇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的报表,于第二年的3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未 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区,此项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十、租赁期间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凡在实物形态上与国有资产不宜分割或属于 关键设备的 ,租赁期满后,只能折价卖给企业出租方或投资入股,实物不得抽回。 附件: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表格及 编制说明(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