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关于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资评便[1997]21号颁布时间:1997-04-04
1997年4月4日 国资评便[1997]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 第五条规定"
资产评估机 构是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从事生产、流 通、商贸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并非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也不符
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91号令)规定的3种兼营形式,因此不能授予资
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已由生产、流通、商贸性质的法人单位出资创办资产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
91号令及《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限期与出资单位
脱钩,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到期不能脱钩的,应取消其
资产评估资格。
三、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及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研究
具体办法,现不宜审批这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