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国资办发[1993]55号颁布时间:1993-10-15
1993年10月15日 国资办发[1993]55号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公室 、处) :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
务院第91号 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的《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施行细则》 ,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现
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并 请各地转发给由你地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照
此办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我局。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八条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提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
托方的公证 性的工作报告, 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
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 任的证明文件。
三、《报告书》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验证、确 认。
四、《报告书》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经济行为涉及外方 (如对外发
行股票、中 外合资合作)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
不得提供委托方 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等原始资料。
五、《报告书》需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
撰写, 但同 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书仍应按《办法》、《细则》和本规
范意见撰写。
六、《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如实反映评估工作
的情况。 调 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报告书》必须由评估机构
独立撰写, 不受资产 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
的干预。
七、《报告书》的内容要准确、简练,结构要严谨,文字表述要清楚肯定,不能
含糊或模棱 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八、《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法人代
表或其委托 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九、《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在评估中采用的汇
率、税率、费率、利率和其他价格标准,均应采用基准日的标准。
十、《报告书》中应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评估目的,应写明评估属于哪类经济行为,进而说明经济行为内容、条件、项目
进展和申报 审批情况。
评估范围,应说明是整体评估还是部分评估或某些单项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的
范围应按经 济行为协议或意向的要求确定。
资产状况应说明主要资产的现状。
产权归属,应说明资产占有单位拥有产权的情况和限制条件。
十一、《报告书》应说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还要简述评估
的工作过程 。
《报告书》要写明评估的方法,并概要说明各类资产选用的方法。
十二、《报告书》要写明资产评估中资产计价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情况下应以
人民币计价 , 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时,可以以其他币种计价,但需在评估
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 人民币价值。
十三、《报告书》应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评估价值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
列表表述。评估结果应有资产原值、资产净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对净
值的增减值和增减 率等内容。
十四、《报告书》还应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
单位产权证 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等) ,整体评估应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必要时还需加附与评 估有关的会计凭证、 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
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