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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55号颁布时间:1996-11-22

     1996年11月22日  国资办发[199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做好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处置抵押物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是保障国 有资产所有 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也是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 新的课题。 最近,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结合这一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 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国有资 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湘国 资评字〔1996〕84号) ,现转发给你们。希望 你们认真学习和研究, 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 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定相应的 办法,做好处置抵押物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 。 附件: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国 有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工作,保障国有资 产所有者和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各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 或变卖国有资产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 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破产清算或贷款抵押及其他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裁 定强制拍卖 或变卖国有资产以资抵债时, 应当按国务院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办法》 进行资 产评估。根据其规定的程序,凡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处理国有 资产的, 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申请项目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资产评 估结果报告书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 审核,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拒不进行资产评估项目 立项和资产 评估结果确认, 妨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时,则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 具的《协助执行通知 书》 作为资产评估项目立项依据,并由人民法院委托合法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此 同时,人民法院应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或正本 复印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写明"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字样。 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有关送审材料 报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审材料后, 在规定时间内尽快确 认资产评估结果, 并由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将《资产评估结果确 认通知书》送交受理案件的人 民法院,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资产评估的依据。 三、人民法院裁定强制处置国有资产,一般应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基准价 (保留 价),依法公 开拍卖或变卖。如被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价格低于基准价(保留价),实 施拍卖或变卖的机构 应及时报告委托的人民法院, 并应依据人民法院另定的价格标 准进行拍卖或变卖。 四、国有资产的评估价值,省级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地市级在40万元以下 (含40万元)、县市级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可以直接作为强制处分该国有资产 的保留价,但其资 产评估结果报告书须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一般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 625号文件 规定的标准收取。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收费。 1996年10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国有 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 湘国资评字〔1996〕84号 各地、州、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工作,保障国有资 产所有者和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各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 或变卖国有资产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 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破产清算或贷款抵押及其他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裁 定强制拍卖 或变卖国有资产以资抵债时, 应当按国务院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办法》 进行资 产评估。根据其规定的程序,凡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处理国有 资产的, 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申请项目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资产评 估结果报告书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 审核,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拒不进行资产评估项目 立项和资产 评估结果确认, 妨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时,则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 具的《协助执行通知 书》 作为资产评估项目立项依据,并由人民法院委托合法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此 同时,人民法院应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或正本 复印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写明"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字样。 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有关送审材料 报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审材料后, 在规定时间内尽快确 认资产评估结果, 并由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将《资产评估结果确 认通知书》送交受理案件的人 民法院,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资产评估的依据。 三、人民法院裁定强制处置国有资产,一般应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基准价 (保留 价),依法公 开拍卖或变卖。如被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价格低于基准价(保留价),实 施拍卖或变卖的机构 应及时报告委托的人民法院, 并应依据人民法院另定的价格标 准进行拍卖或变卖。 四、国有资产的评估价值,省级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地市级在40万元以下 (含40万元)、县市级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可以直接作为强制处分该国有资产 的保留价,但其资 产评估结果报告书须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一般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 625号文件 规定的标准收取。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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