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资办发[1993]57号颁布时间:1993-10-27
1993年10月27日 国资办发[199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更好地掌握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适应我国财会制度的重大变革,
决定在原有 统计报表系统的基础上, 增加一张"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
新的报告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和"资产评估情况
统计表"为半年报, 即半年终了20日内上报本年上半年数字,年度终了30日内上报全
年数字。"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和"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仍然执行年报制度,于年度
终了30日内上报全 年数字。 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应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工作开展
的综合情况以文字材料一并 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一、资产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二、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略)
三、资产评估机构统计表;(略)
四、资产评估培训情况表;(略)
五、企业整体评估统计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