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资产管理 > 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农业部自行制定资产评估办法的请示》的复函

国资办函发[1994]106号颁布时间:1994-10-01

     1994年10月1日 国资办函发[1994]106号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湘国资便字[1994]21号文收悉。对于农业部乡镇企业局颁发的《乡镇企业 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 ,我们认为是不妥的。国家局在去年发出的《关于加强资产评 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 知》 中强调对资产评估行业必须实行统一管理,要求各地采取 措施, 克服评估管理中出现的 某些混乱现象。今年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也强调资 产评估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 定进行。 资产评估行业是一个整体,不能因 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或资产的形态不同就另行制定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目前,《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 是国家颁布的关于资 产评估管理的唯一行政法 规, 各部门和地方制定配套规定都应以此为依据。国务院授权制定 的《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明确指出:"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即《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办法》--引者注) 和本细则规定办理。"据此,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也 应比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原则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权主体日益多元化,国务院91号令也需进 一步修改完 善, 但在国家新的关于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发布之前,整个资产评估行业 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务 院91号令及《施行细则》 的规定执行,任何与国务院91号令相 违背的地方和部门文件都不能 作为评估管理工作的依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