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办字[1990]61号颁布时间:1990-11-20
1990年11月20日 国资办字[199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筹备组):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已由我局统一印制完毕。现将领取及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中的"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栏目均由我局统一编号
和统一 加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章。其他各项均由各局在审批颁发时填写。"批准
文号"一栏, 在"评"字后面要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以示
区别。并按发放的 时间顺序编号。具体填写证书的样式附后,供各地参照。
二 、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和发放《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按工本收费。每套
(一正三副)向各局收取35元;发给评估机构时,每套最高收取不超过50元。
三、请各地按照预订的证书套数,于1990年11月底以前来人领取。如需汇款的,
请将款汇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分理
处,账号891001-11 。
四、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应严格按照我局国资工字[1990]第30号和国
资办字[19 90] 第46号文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可予以发证。为
了掌握各地颁发资产 评估资格证书的进度和情况, 请按照附表要求填列,于年终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
附件: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填写式样(略)
二、资产评估机构登记表(略)